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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
已被浏览685次 更新日期:2021-02-04
民 事 法 律 服 务 范 围

◇ 人格权纠纷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纠纷。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等。

◇ 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房屋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纠纷;其他物权纠纷。

◇ 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合伙协议;中介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其他合同。

◇ 知识产权纠纷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发明权、发现权;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

◇ 海事海商纠纷

◇ 与企业、公司有关的纠纷: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企业分立、租赁经营、出售、兼并纠纷;联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纠纷;股东资格、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资、解散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合伙企业入伙、退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破产纠纷。

◇ 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诉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 适用民事诉讼特殊程序案件: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保全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其他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行 政 法 律 服 务 范 围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服务

○解答行政法律咨询

○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异议、申请行政听证等

○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

◆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

○解答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法律咨询

○协助顾问单位起草、修改、审核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许可设立文件及实施文件、各种行政行为工作细则、行政行为工作指引、行政执法程序及操作指南等等

○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协助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过程中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如处罚主体的确定、处罚额度,处罚定性等等

○对顾问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

○参与顾问单位主持的行政听证,提供法律意见;

○代理顾问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提供咨询性意见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

一、总则

1.律师所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收案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无理的案件。

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用权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的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阅卷

1承办律师凭《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卷宗一般 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做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四、调查

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2.调查要做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五、出庭前的准备

1.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2.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3.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动员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六、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1.律师出庭要着律师出庭服装;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3.在法院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查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