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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已被浏览680次 更新日期:2021-02-04
房 地 产 法 律 服 务 范 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为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提供法律服务;

○房地产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招投标和合同订立;

○房地产融资担保纠纷诉讼代理;

○为建设工程发包、转包、施工、付款、签证与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或代理诉讼;

○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处理委托代建、合资、合作开发、项目转让等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争议;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房地产纠纷仲裁与诉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预售、销售合同纠纷;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业主专有权、共有权纠纷;

○车位、车库纠纷;

○相邻关系(相邻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污染、损害防免)纠纷;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

○共有房屋分割纠纷;

○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物业管理:


○审阅、起草及谈判各种物业服务合同;

○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物业管理资质取得;

○为物业项目竞标、物业服务设施采购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协助处理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争议;

○协助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违约和侵权纠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

一、总则

1.律师所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收案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无理的案件。

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用权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的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阅卷

1承办律师凭《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卷宗一般 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做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四、调查

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2.调查要做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五、出庭前的准备

1.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2.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3.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动员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六、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1.律师出庭要着律师出庭服装;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3.在法院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查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程序

一、收案

1.与委托人进行接触,听取对有关案件背景情况的介绍,并就承办案件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2.填写《收案审核表》、审批签署《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二、处理案件

1.针对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究;如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还需向文件的签发机关进行查询及确认;对有关疑难法律问题,应会同主管律师及事务所其他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讨论或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2.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参加项目谈判或起草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撰写法律意见书及办理其它非诉事宜;

3.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经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委托人,如委托人有进一步的意见可以对上述文本进行合理的调整及修改。

4.办理律师见证业务,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做好调查笔录、核对当事人身份,对见证事项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原则;见证书应经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