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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意见书(涂明忠、刘娟)
已被浏览376次 更新日期:2022-10-11
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白××的委托指派我们为其辩护人。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案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白××及其所在的福建省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ANLAN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传销活动的法律特征,不构成传销犯罪活动。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传销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商品或者服务,而纯粹欺骗参加者去“拉人头”。而“ANLAN在线”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致力于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消费、生活、娱乐等方式,通过“ANLAN在线”的电子商务平台推广出去,把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来完成定单,实现现实生活与互联网进行对接,优化社会资源。“ANLAN在线”就像一个大的商场,产品交易由商家和客户之间独立完成,“ANLAN在线”负责制定在ANLAN在线网站上的系统研发和总体规划制定,以及网站运营过程的系统维护,“ANLAN在线”从客户和商家的交易过程中收取佣金,从而达到赢利的目的。为此,投资公司已投入开发成本、人力成本、办公用品成本以及其他日常成本等达三百多万元(截止至2011年9月1日)建设“ANLAN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由此可见,投资公司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经济实体,“ANLAN在线”是实实在在的商务平台,而绝非传销活动那种虚构的、象征性的营销名目。


第二,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其目的是诱骗尽可能多的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骗取参加者缴纳的钱财。而“ANLAN在线”是通过会员自愿、免费注册的方式吸纳会员的,并没有要求会员交纳任何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为加入条件。其对购买“电脑茶”或“短信套餐”产品(每月20元,年240元)的会员,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使其能够兑换升级为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可以得到其他企业提供产品分销的资格,从而获得网络电子商务创业的支持及获得商家更低的VIP折扣),从而让更多的商家、个人认可“ANLAN在线”,达到拓展“ANLAN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目的。这只是网络平台推广的基本鼓励方式,属于正常的推介(这种方式也广为淘宝、卓越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所采用),并非以此作为会员的入门资格,与传销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为“入门费”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


第三,传销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参加传销者的回报取决于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位置;而参加传销者的层级位置则取决于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这样一种机制就诱使传销的参加者不断挖空心思,欺朋骗友地“发展”他人参加,使传销组织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ANLAN在线”简单地看似乎也有一定的层级,但这绝非传销性质的层级,ANLAN在线会员的回报也非取决于其“层级”;投资公司的最终赢利也非从会员身上获取:

其一,关于层级。“ANLAN在线”只有会员和理事两种身份,如前所述,会员是免费注册的,无须任何直接或变相的“入门费”;理事是以购买240元的电脑茶或“短信套餐”作为鼓励而得到其他企业提供产品分销的资格;理事的回报并非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为依据。“ANLAN在线”仅是一个为会员提供商品交易、服务的一个平台,本质上未与会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会员和商家也只是商业活动的角色不同而已。至于理事会员成为企业的分销商这一“层级”,则是理事经过申请由商家(“ANLAN在线”的企业理事用户)批准,非ANLAN在线所决定。一个理事可以申请不限个商家的分销资格。商家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设置分销商等级,并给与不同的让利比例。商家的这种营销模式是完全正当合法的,不仅不是ANLAN在线的“层级”,也非传销性质的层级。

其二,关于回报。“ANLAN在线”现有个人免费用户、个人理事用户、企业免费用户、企业理事用户四种会员。根据其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回报方式:

个人免费用户是在“ANLAN在线”平台中实现购物和娱乐预约服务的一个基本会员群体。

个人理事用户在“ANLAN在线”上通过劳动取得了自己经营生意的资格和权利,同时也可以得到企业提供产品分销的资格。其报酬的来源有:(1)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作品赚钱;(2)分销企业理事产品赚市场价格与分销价格之间的差价赚钱;(3)管理理事团队成员帮助企业理事分销产品,获得企业理事提供的产品返利赚钱;(4)推广免费用户挣积分赚钱;(5)推广企业理事签约入驻赚提成;(6)推广ANLAN在线企业短信业务赚提成。

企业免费用户可以在“ANLAN在线”上发布经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推广和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体及找到自己企业服务的对象,实现商家盈利的目的。

企业理事用户通过“ANLAN在线”实现招商,给予个人理事用户分销经营的权利,以相对市场价格便宜的进货渠道,以获得具备经营能力的个人来帮助推广和消费企业产品获得赢利。其赢利的来源有:(1)销售自己产品或服务;(2)组建自己的分销团体(理事分销批发业务);(3)推广企业理事签约入驻赚提成;(4)推广ANLAN在线短信业务赚提成。

以上四种用户在“ANLAN在线”上所获得的利益均属于合法或者法律没有禁示的行为方式或经营模式,与传销的回报方式有着模式的不同和本质的区别。

其三,关于投资公司的赢利。“ANLAN在线”设计的获利主要方式是通过促成交易获取商家在“ANLAN在线”交易支付的佣金,从而达到赢利的目的。这种获利方式也是淘宝、卓越等几乎所有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获利方式,也是现行法律、政策所允许和鼓励的。事实上投资公司至案发时尚处于投入阶段而未进入赢利阶段。

对于“ANLAN在线”收取自愿获得理事资格的会员购买“电脑茶”或“短信套餐”每年240元,通过成本分析,收取的240元按照投资公司25%,理事推荐人40%、20%和15%的分配比例,每升级一个会员成为理事,公司的实际投入大约为:A.短信服务,每条成本5分,提供每个理事每月250条×12个月×0.05元=150元,按上述比例可回收240元×25%=60元,而公司实际投入150-60=90元;B.电脑茶产品:原材料成本每250克100元+包装成本每盒30元,即成本每盒130元,而实际投入为130-60=70元(以上数据系根据投资公司提供的资料)。由此可见,投资公司从出售产品中的收入仅是作为“ANLAN在线”投入的一种弥补,而非赢利方式。投资公司没有从会员、理事直接购买产品的收费上获得任何回报。


第四,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如上所述,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组织虚无的“经营”根本不可能保持传销组织的运转,几乎所有的“回报”是来自成员的“入门费”。由于其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的参加者既是传销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是参加者。而“ANLAN在线”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欺骗性。其会员均自愿免费加入,理事虽需购买产品,但费用低廉,且能通过交易平台获取营销收入,各得其所。“ANLAN在线”的成员,并不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通过“ANLAN在线”平台的服务所发生的经营活动是实实在在的,不存在虚无的“经营”(至于商家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不诚信、欺诈行为则是商业活动不能避免的情形,与交易平台无关)。因此,“ANLAN在线”的经营、服务模式与传销活动的诈骗性有着最本质的区别。


第五,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骗取参与传销者的大量财产,给传销参与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且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经营”旗号,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ANLAN在线”已依法取得各项经营许可审批手续,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审核的合法交易、合法经营、合法获利的电子商务平台,其非但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且该电子商务创造了一定的创业、就业机会,为商家企业产品销售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与渠道,对发展社会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投资公司、“ANLAN在线”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传销活动;白××亦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完善,多样化的网络经营活动往往缺少严格的界定,从而导致许多合法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容易被误认为非法传销。为此,请贵院慎重对待本案,依法实事求是予以审查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恳望得到重视。

谢谢!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涂明忠、刘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