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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责任状是否有法律效力?
已被浏览317次 更新日期:2022-10-11
问:今年7月我到深圳找工作,经过面试我被一所民办小学录取为一名老师。学校规定,学前班的老师除班主任以外每天要跟校车接送学生,每天早上6点出发接学生,晚上送学生,而且要求老师签订责任状,如果在接送学生的时候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老师承担,跟学校无关。请问,这份责任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答:该责任状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校方不能因此免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接送学生的时候发生意外,如果校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