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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刘吉文向我所刘娟、郑文峰律师赠送锦旗
已被浏览235次 更新日期:2022-10-11


     2010年10月22日,刘××所在单位惠安××石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11年1月15日,刘××驾驶电动车在惠安县国道308线发生交通事故,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的法定继承人刘吉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刘××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为由,属免责范畴,拒绝给付保险金。刘吉文委托本所刘娟、郑文峰律师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两位律师尽职代理、据理力争,打赢了官司,为其获得了赔偿,刘吉文特赠送锦旗感谢刘娟、郑文峰律师。